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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工厂化和池塘尾水排放!解读海南《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时间:2023-9-27
  近年来,水产养殖污染成为环保督察和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为规范海南省水产养殖环境管理,助力“六水共治”攻坚战实施,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海南省水产养殖业稳定、快速发展,不仅满足了国民对水产品的需求,也提高了地区水产业发展的整体水平,但海南省水产养殖业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外延粗放式的增长,水产养殖业的发展也加快了受纳水体的富营养化,进而对自然水体的生态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池塘和工厂化等封闭式水产养殖尾水的术语和定义、排放分级与水域分类、排放限值、排放要求、监测方法、一般规定、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工厂化养殖和池塘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
  章节概述
  关于第四章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水域分类和排放分级
  
  1)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分级根据接纳养殖尾水自然水域的环境功能,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限值分为一级和二级。
  2)水产养殖尾水受纳水域划分按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养殖尾水受纳水域划分为三类,即特殊保护水域、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
  ①特殊保护水域
  (a)淡水特殊保护水域:GB 3838中地表水I、ⅡI类功能水域,以及Ⅲ类功能水域中的保护区、游泳区等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排污口的区域。
  (b)海水特殊保护水域:GB 3097中第一类海水水质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排污口的海域。
  ②重点保护水域
  (a)淡水重点保护水域:GB 3838中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除保护区和游泳区之外的其它水域。
  (b)海水重点保护水域:GB 3097中第二类海水水质的海域。
  ③一般水域
  (a)淡水一般水域:GB 3838中地表水IV类、V类功能水域和其他未明确水质目标的自然水域。
  (b)海水一般水域:GB 3097中第三类、第四类海水水质的海域和其他未明确水质目标的自然水域。
  关于第五章 养殖尾水排放限值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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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以来,海南省养殖尾水排放监测数据仅有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的结果,缺少总氮、总磷的监测数据,淡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总氮一级排放限值3.0 mg/L,二级排放限值5.0 mg/L;总磷一级排放限值0.4 mg/L,二级排放限值0.8 mg/L。海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总氮一级排放限值3.5 mg/L,二级排放限值7.0 mg/L;总磷一级排放限值0.5 mg/L,二级排放限值1.0 mg/L。
  根据海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监测数据、水产养殖业生产与污染防治调研情况和生态环境特点,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海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无机氮一级排放限值参考第70百分位数,二级排放限值参考第80百分位数确定,即确定无机氮一级排放限值为1.2mg/L,二级排放限值为2.4mg/L。
  根据海南省水产养殖产排污特点、尾水监测结果和相关性分析结果,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参考江苏省、湖南省等地方标准,合理选择水产养殖尾水控制指标。水产养殖尾水中污染物主要来自养殖过程中的投入品(饲料、渔药、肥料等)、排泄物和生物残骸等,这些物质的分解、转化和积累,会造成养殖尾水中有机物、氮、磷浓度过高,排入外部环境易导致水体富营养化。
  因此,水产养殖尾水主要控制指标是考虑由于养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指标,即以悬浮物、氮、磷、有机物为主的指标。海南省水产养殖尾水监测结果显示,淡水养殖尾水中超标的监控项目主要为COD、总磷和总氮,海水养殖尾水中超标的监控项目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活性磷酸盐、无机氮和生化需氧量。
  关于第六章 检测方法
  
  本文件依据的检测方法标准均是现行国标(或推荐性标准)、行标(环境、海洋部门),更新后的检测标准经检验检测机构确认后同样适用。检测方法的确定,参考了行业标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规定的方法以及更新后的检测方法,并进行了补充。
  同时,淡水总氮增加了流动分析法和气相分析法,淡水总磷增加了流动分析法,海水总氮、总磷检测方法增加了流动分析法。上述方法均已由相关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目前已经普遍使用,可靠性强。结合通用型、经济型、可靠性、易操作性等指标,最终确定“分析方法”中的方法一为仲裁方法。
  根据总氮、总磷的定义,本文件海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总氮、总磷包含颗粒态,采用的分析方法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HJ 442.3-2020),样品处理无需过滤。
  关于第八章 结果判定
  
  本文件采用单项判定法,监测项目单项指标都不超过排放限值,判定为达标;任一单项指标超过排放限值,判定为不达标。测定值与排放限值比较采用GB/T 817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
  单个排放口多次采样的,监测结果都不超过排放限值,方判定为达标;当任一次监测结果超过排放限值时,判定为不达标。多个站点采样的,监测结果都不超过排放限值,方判定为达标;当任一个站点监测结果超过排放限值时,判定为不达标。
  实施意义
  在海南省地方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DB46/T 475-2019)出台后,针对标准提出的对排放前的封闭式水产养殖尾水作出处理的要求,部分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养殖主体设置沉淀池对尾水沉淀处理后排放,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水平的提升。但总体而言,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大部分仍采用直接排放方式,养殖池和沉淀池的底泥一般未处理,池塘养殖尾水仍有部分指标出现超标。
  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加强,养殖主体和当地政府主动作为,积极引进水产养殖新模式和尾水处理技术,如文昌、万宁、陵水、东方、昌江等市县部分养殖企业建设配套的尾水处理设施对尾水进行处理,能够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文昌、琼海、万宁、东方等市县政府在大规模的水产养殖区域拟建尾水处理设施,拟将尾水处理达标后通过管道离岸排放,在全省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和排放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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