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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南繁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4-3
  赣农字〔2023〕17 号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南繁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南繁单位:
  现将《江西省南繁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 年 3 月 30 日   江西省南繁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种业振兴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南繁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农村部、海南省人民政府《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繁基地,是指我省从事种业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种业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充分利用海南岛冬季特有的光温资源开展农作物品种选育以及种子生产、试验、鉴定等活动,在海南统一或自主流转租赁土地而建立的基地,具体包括育种基地和制种基地。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会同省农科院、江西农业大学、萍乡市农业农村局,共同建立会商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我省南繁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我省南繁基地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会商会议召集人由省农业农村厅分管种业工作的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农科院、江西农业大学、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以及萍乡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第五条 我省南繁基地管理会商会议主要职责:
  (一)完成国家南繁办和省现代种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落实南繁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拟定南繁基地建设年度工作计划;
  (四)分析研判南繁工作形势,调查研究南繁工作中的政策问题;
  (五)负责南繁科研育种工作的组织推进,开展南繁制种的调度管理和新品种展示、育种新技术培训等工作;
  (六)加强与国家南繁办、海南省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协调解决南繁制育种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七)组织开展南繁基地制育种的信息统计和新闻宣传工作。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我省南繁工作,拟定南繁基地建设年度工作计划等;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基地日常信息调度、台账管理以及督促落实南繁工作政策措施等;省农科院、江西农业大学负责技术攻关、培训指导、育种材料交流、新品种展示以及自有基地管理等工作;萍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萍乡市南繁制育种的信息调度、物资调配、管理服务等工作,并协助省农业农村厅做好南繁基地日常调度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会商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会议审议事项的收集、整理、备案以及会议纪要起草、议定事项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南繁育种管理
  第八条 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根据南繁育种用地
  需求,研究拟定南繁育种土地流转租赁计划和用地分配意见,经省南繁基地管理会商会议研究同意并提请省农业农村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委托萍乡市农业农村局承担土地流转租赁事宜。
  第九条 用地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财政支持统一流转租赁土地项目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委托有资质单位对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验收。
  第十条 南繁育种用地应坚持科研用途导向,本着高效利用原则,优先满足省内重点农业科研单位、大中型种业企业科研用地需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一条 对于用地单位未按要求及时支付租地费用的、土地撂荒一年以上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南繁育种用地协议约定,经省南繁基地管理会商会议研究,按规定按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收回的土地,经省南繁基地管理会商会议研究,
  分配给省内其他南繁单位用于科研育种,土地租金由新用地单位自签订协议年度起按原用地单位承担的费用支付,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省内南繁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植物品种
  研究和试验应当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
  规定,同时报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章 南繁制种服务
  第十四条 南繁制种服务工作由省南繁基地管理会商会议
  统筹,省农科院、江西农业大学提供技术指导,日常工作委托
  萍乡市农业农村局具体承担。主要职责为:
  1.组织开展南繁制种登记,建立制种生产经营主体台账,负责南繁制种行业信息统计工作;
  2.加大制种行业内部自律制度建设,优化行业生产经营环境;
  3.协调解决制种行业生产经营矛盾,包括无序租地、订单行业内自相压价等纠纷;
  4.为南繁制种单位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指导4组织制种人员参与有关技术培训工作;
  5.协调当地政府帮助解决制种基地内用工、用水、用电和配套设施用地等问题;
  6.组织开展南繁制种生产种子质量检测、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田间种植鉴定及试验示范等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萍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南繁制种信息统
  计、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田间种植鉴定、品种选育技术培训、种子质量检测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海南省南繁登记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办理植物检疫手续与登记备案,同时向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报备。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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