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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农机作业保险试行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 年)的通知》(芜政〔2020〕46 号)和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印发的《芜湖市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财金﹝2020﹞654 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扩大我市农业特色保险品种,为农机拥有者、使用人员在农机田间作业,农业生产等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现提出以下芜湖市农机作业保险试行实施方案。
一、保险目的和原则
农机作业保险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抵御农机事故风险,降低因农机事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农机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稳步推进的原则实施。
二、保险对象、范围和种类
(一)保险对象
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和农机作业服务的组织或个人(简称:投保人)。
(二)保险范围
1、在本市范围内,纯农田作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有序抛秧机、穴播机、自走式植保机、微耕机、粮食烘干机等农业机械。不包括常年在外跨区作业农业机械、不按规定年检审的农业机械和外市籍农业机械及上道路行驶的运输型拖拉机。
2、经县级农机部门认定在本地作业并符合保险范围的外地农机具,有保险要求的。
3、本保险的农业机械作业、行驶区域为芜湖市境内,如在超出保险单所约定的作业、行驶区域以外发生的所有事故和损失,保险人(保险公司)均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三)保险种类
农业机械在作业、转移和停放过程中存在的机械损失、驾驶操作和辅助操作人员意外伤害、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等风险。农机作业保险险种暂定为机损险、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粮食烘干机机损险包含附加机损自燃险。
三、保险机构
凡在我市设立的具备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并符合《农业保险条例》相关经营条件的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执行本方案各项规定的,均可承办农机作业保险,在不限定经营区域范围的基础上充分进行市场化竞争。每个投保人只能选择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不得重复投保。保险机构不得选择性承保和拒保,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列入农业保险黑名单,取消承办资格。
四、保额保费
芜湖市农机作业保险保额、保费一览表
机型种类
农业机械损失保险
驾驶操作和随机辅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
附加机损自燃险
总保费
(元)
保额
(万元)
保费
(元)
保额
保费(元)
保额
保费(元)
保费(元)
农田
拖拉
机
22.1kw以下
3
120
死亡伤残20万元,医疗2万元
300
死亡伤残20万元,医疗2万元,财产2万元
280
-
700
22.1kw(含)以上
7.5
300
死亡伤残30万元,医疗3万元
500
死亡伤残30万元,医疗3万元,财产3万元
400
-
1200
联合
收割
机
全喂入
6
180
死亡伤残30万元,医疗3万元
400
死亡伤残30万元,医疗3万元,财产3万元
520
-
1100
半喂入
13
390
死亡伤残30万元,医疗3万元
400
死亡伤残30万元,医疗3万元,财产3万元
410
-
1200
高速插秧机(有序抛秧机、穴播机、自走式植保机)
8
160
死亡伤残20万元,医疗2万元
150
死亡伤残20万元,医疗2万元,财产2万元
120
-
430
粮食烘干机
13
260
死亡伤残30万元,医疗2万元
500
----
-
140
900
微耕机
——
死亡伤残20万元,医疗2万元
300
死亡伤残20万元,医疗2万元,财产2万元
300
-
600
注:1、手扶拖拉机按照微耕机标准投保;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投保时必须提供行驶证,其他农业机械提供可识别的唯一性,编号(车架号或机器编号)。
2、耕整机、机引犁(耙)、整地机、旋耕机、秸秆打捆机、还田机、植保无人机,以及畜牧、水产等机械,按其实际价值参照执行。其它类的农业机械损失保险费率为4‰;操作人员责任保险费率为1.6‰;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为1.3‰。
3、农业机械损失险每次事故的相对免赔额为500元。
4、试行期间,保险机构对保险费率不得浮动,否则不享受财政对保费的补贴。
五、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限
(一)保险责任
1、农业机械损失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农业机械作业、转移或停放等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被保险农业机械的直接损失。自然灾害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暴雪、雪崩、冰凌、沙尘暴等。意外事故主要包括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受到被保险农业机械所载货物意外撞击、被保险农业机械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载运被保险农业机械的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营业性运输除外)等。
2、驾驶操作和随机辅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农业机械作业、转移等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操作人员遭受人身伤亡。
3、第三者责任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农业机械作业、转移等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
4、附加机损自燃险的保险责任:农业机械发生自燃损失时,按照约定负责赔偿。自燃是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农业机械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农用机械设备自身原因发生故障起火燃烧。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迄时间为准。保险生效日期以保单生效日期为准。
六、保费补贴
保险费按照4:3:3比例,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40%、30%保费补贴,投保人承担保费30%。
次年1月31日前,各承担农机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经办机构,在县(市)区已承担30%保费补贴后,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县(市)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市农机管理服务中心复核后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公示后,会同市财政将补贴资金下拨到保险经办机构。
七、理赔服务
理赔服务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保险公司制定详细的理赔操作细则,严格规范理赔操作流程,防范各类风险,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承办保险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服务电话。投保人发生农机事故后,由投保人直接向承办保险机构报案,保险机构及时派人核实事故。查勘定损结束,事故资料收集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发生重大事故时,保险机构会同县区农机部门共同处理。
对多次出现或出现情节恶劣的骗保对象,保险机构有权拒绝理赔,并有权拒绝后期承保。
对于依法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农业机械,投保人在使用该机械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保险公司)需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部分。
八、工作要求
1、农机作业保险作为今年推进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重要工作之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落实补贴资金,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确保农机保险稳步推进。
2、协同推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做好生产技术服务指导,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保险标的的审核确认,对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查勘定损和理赔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做好保费补贴拨付工作。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与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联系沟通,切实履行经办主体责任,扎实做好业务宣传、承保理赔、查勘定损和防灾减损等服务工作,确保农机作业保险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九、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