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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时间:2020-9-29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20年第16号

  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5号)的规定,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
  1.满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商业性注册定义(来源代码为D)的附录Ⅰ鳄目所有种(CROCODYLIA spp.)及其制品的进口、出口和再出口;
  2.满足《公约》人工繁殖定义(来源代码为C)的附录Ⅱ灵长目所有种(PRIMATES spp.)的生物学样品(如血、组织、DNA、细胞系和组织培养物、毛发、皮肤、分泌物、尿液、基质等)的进口、出口和再出口;
  3.《公约》附录Ⅱ物种的毛、羽毛、毛皮、皮张及其制品(如剥制标本、生态标本、皮包、皮鞋、皮衣、皮带、织物、头饰、乐器等)的进口和再出口,但非洲象(Loxodonta africana)、白犀指名亚种(Ceratotherium simum simum)、非洲狮(Panthera leo)、高鼻羚羊属所有种(Saiga spp.)、麝属所有种(Moschus spp.)、熊科所有种(Ursidae spp.)、穿山甲属所有种(Manis spp.)、犀鸟科所有种(Bucerotidae spp.)、鸨科所有种(Otididae spp.)除外;
  4.《公约》附录Ⅲ物种及其制品的进口和再出口,满足《公约》人工繁殖定义(来源代码为C)的附录III物种及其制品的出口。
  (二)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制品审批
  1.出口
  (1)人工培植所获《公约》附录所列的皇后龙舌兰(Agave victoria-reginae)、金线兰(Anoectochilus roxburghii)、雨百合肉唇兰(Cycnoches cooperi)、大花蕙兰(Cymbidium hybrid)、捕蝇草(Dionaea muscipula)、天麻(Gastrodia elata)、西洋参(Panax quinquefolius)、云木香(Saussurea costus)、芦荟属(Aloe)、酒瓶兰属(Beaucarnea)、卡特兰属(Cattleya)、仙客来属(Cyclamen)、石斛属(Dendrobium)、大戟属(Euphorbia)、火地亚属(Hoodia)、猪笼草属(Nepenthes)、文心兰属(Oncidium)、棒锤树属(Pachypodium)、蝴蝶兰属(Phalaenopsis)、瓶子草属(Sarracenia)、万代兰属(Vanda)、红豆杉属(Taxus)、仙人掌科(CACTACEA)、苏铁科(CYCADACEAE)、泽米科(ZAMIACEAE )植物及其部分和衍生物;
  (2)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及其部分和衍生物。
  2.进口和再出口
  《公约》附录Ⅰ、Ⅱ、Ⅲ野生植物及其部分和衍生物。
  (三)采集林草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二、委托时间
  委托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其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自2020年10月1日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原则上不再受理本公告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符合本公告委托范围的申请人到注册地受托机关申办以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既含有本公告委托范围之内的又含有本公告委托范围之外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请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
  四、其他
  自2020年10月1日起,各受托单位按照本公告受理上述行政许可申请,并依据《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服务指南》(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2号,下载地址http://www.forestry.gov.cn/main/58/content-884989.html)审核办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
  特此公告。

 

  附件: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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