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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钦州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市农业发〔2021〕3号)
时间:2021-3-2
  钦市农业发〔2021〕3号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钦州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切实做好2021年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1〕2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4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2021年钦州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24日   2021年钦州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对犬只狂犬病实行全面免疫,免疫抗体总体阳转率在70%以上。
  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的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猪瘟、新城疫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对牛结节性皮肤病的免疫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加强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重防指发〔2020〕2号)要求开展全面免疫。
  对猪链球菌病、炭疽、山羊痘、牛出败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决定是否开展。免疫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计划(试行)》(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2014年4月14日印发)。
  规模养殖场应主动按免疫程序实行常年免疫,免疫程序详见本方案附件。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常年补免相结合方式,有条件的地方按程序常年免疫。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5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至10月底。
  二、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经国家批准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兽用狂犬病、山羊痘等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医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和组织动物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负责组织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备案和使用检查。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强制免疫工作落实。
  各市、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动物疫苗的管理,指导养殖场户开展免疫工作,开展使用环节免疫效果评价,并及时向养殖场户反馈免疫效果评价结果。
  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养殖场户使用政府采购疫苗、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备案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镇水产畜牧兽医机构(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动物疫苗发放管理,有序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重点做好散养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规范动物疫苗管理。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畜牧兽医机构要严格疫苗运输、入库、储存、调拨、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时在广西动物防疫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动物疫苗出入库情况,建立完整、准确的动物疫苗实物台账和会计台账。
  (三)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桂农厅发〔2020〕156号)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全面实行先打后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化兽医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四)加强对自购强制免疫用疫苗养殖场户免疫的监管。自购强制免疫用疫苗的养殖场户应向合法的疫苗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采购,并及时将自购的动物疫苗品种、生产企业、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如实建立完整的动物疫苗采购、贮存、使用记录,记录保存至强制免疫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并按要求报送强制免疫情况。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对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养殖场户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品种、生产企业、数量、备案、贮存、使用和免疫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强制免疫措施落实到位。
  (五)进一步提高犬只狂犬病免疫率。各县区根据实际,可采取依托镇畜牧兽医机构、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设立动物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或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进村入户,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发放家犬免疫证,免疫服务范围实行全覆盖。
  (六)组织技术培训,评估免疫效果。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免疫技术培训,特别要加强对镇畜牧兽医机构、养殖场、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有关人员以及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疫苗贮存、使用基本常识以及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规范,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免疫注射,按照要求更换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和个人防护,严防免疫注射过程中人为传播动物疫病。要严格按照动物疫病免疫计划使用疫苗种类。在实施强制免疫时,对出现免疫应激反应死亡、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要及时调查处理;出现免疫应激反应死亡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要按照日常监测、随机监测和集中监测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估,对免疫抗体水平不合格的畜禽及时补免。
  (七)严格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各县区要按规定印制免疫档案,严格免疫档案的发放、使用管理。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要按照免疫档案要求,规范填写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批号、免疫时间等的记录,免疫档案记录畜禽个体信息要与畜禽标识相符。
  (八)严格规范实施动物检疫。承担动物检疫职责的机构实施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按规定核查畜禽的免疫情况、免疫档案;应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要凭检测结果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调运的种蛋以及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未标明其供体免疫情况的,一律不得出具检疫证明,禁止调运。
  (九)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进行周报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制度。各县区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
  疫苗采购情况包括市级、县级及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情况。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本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情况。
  实行月报的有关情况,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每月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行周报的有关情况,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每周四报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每日16时前向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紧急免疫情况;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时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经费。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抓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中央及自治区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实行切块下达包干使用,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加强经费监管。自治区无偿调拨的强制免疫疫苗,重点保证不符合先打后补条件的养殖场户免疫需要,确保构筑有效免疫屏障。
  (二)抓好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普及动物疫病免疫技术和知识,使广大养殖者充分认识做好强制免疫的意义、义务和责任,依法做好免疫工作。
  (三)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要组织督查组下乡、进村、入场督查指导,对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市将适时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免疫督查,春、秋两季集中免疫结束后,将组织评估验收,评估验收结果通报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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